在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前,请您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指根据任何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和投资法规所规定的有资格投资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专业投资者。例如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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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2月11日举行的第二届中国阳光私募基金峰会上,上海睿信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长李振宁就《基金法》修改发表了专题演讲。他表示,此次《基金法》修改后,中国真正意义上的对冲基金或将发展起来,这对整个私募行业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李振宁曾以市场人士身份参与了股改的许多重要工作,是证监会规划委成立的全流通改制研究小组的成员。去年7月底,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成立了《基金法》的修法调研小组,李振宁是唯一的私募代表。
李振宁表示,这次《基金法》修法最重大的意义就是给私募基金以合法地位。“过去,虽然信托公司在推动中国私募基金发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严格来讲私募基金仍缺乏法律地位,在税收政策等方面都可能遭遇一些不确定因素。”通过《基金法》的修改,将确定私募三种募集资金的形式,分别是:契约型、合伙型和公司型。
在私募监管模式方面,李振宁认为未来可能倾向于备案制。“这点我非常希望能在法里更加明确,让我们的备案制成为真正的备案制。这样私募和公募才有区别,私募是为富有阶层、少数人服务的,他们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这块监管和公募应该有明确的区别。”他主张私募的管理应该更加开明,可以成立行业协会,让私募自己出钱自我监管。
另外,李振宁表示,《基金法》修改后,中国真正意义上和国外对等的对冲基金会发展起来,相信会有很多私募基金向这方面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