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宁: 私募监管或走向备案制

第一财经日报   2010-12-13 本文章604阅读

在12月11日举行的第二届中国阳光私募基金峰会上,上海睿信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长李振宁就《基金法》修改发表了专题演讲。他表示,此次《基金法》修改后,中国真正意义上的对冲基金或将发展起来,这对整个私募行业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李振宁曾以市场人士身份参与了股改的许多重要工作,是证监会规划委成立的全流通改制研究小组的成员。去年7月底,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成立了《基金法》的修法调研小组,李振宁是唯一的私募代表。

李振宁表示,这次《基金法》修法最重大的意义就是给私募基金以合法地位。“过去,虽然信托公司在推动中国私募基金发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严格来讲私募基金仍缺乏法律地位,在税收政策等方面都可能遭遇一些不确定因素。”通过《基金法》的修改,将确定私募三种募集资金的形式,分别是:契约型、合伙型和公司型。

在私募监管模式方面,李振宁认为未来可能倾向于备案制。“这点我非常希望能在法里更加明确,让我们的备案制成为真正的备案制。这样私募和公募才有区别,私募是为富有阶层、少数人服务的,他们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这块监管和公募应该有明确的区别。”他主张私募的管理应该更加开明,可以成立行业协会,让私募自己出钱自我监管。

另外,李振宁表示,《基金法》修改后,中国真正意义上和国外对等的对冲基金会发展起来,相信会有很多私募基金向这方面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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