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前,请您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指根据任何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和投资法规所规定的有资格投资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专业投资者。例如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如果您继续访问或使用本网站及其所载资料,即表明您声明及保证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为“合格投资者”,并将遵守对您适用的司法区域的有关法律及法规,同意并接受以下条款及相关约束。如果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或不同意下列条款及相关约束,请勿继续访问或使用本网站及其所载信息及资料。
投资涉及风险,投资者应详细审阅产品的发售文件以获取进一步资料,了解有关投资所涉及的风险因素,并寻求适当的专业投资和咨询意见。产品净值及其收益存在涨跌可能,过往的产品业绩数据并不预示产品未来的业绩表现。本网站所提供的资料并非投资建议或咨询意见,投资者不应依赖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及资料作出投资决策。
与本网站所载信息及资料有关的所有版权、专利权、知识产权及其他产权均为本公司所有。本公司概不向浏览该资料人士发出、转让或以任何方式转移任何种类的权利。
上海睿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振宁是唯一一位参加了基金法修订调研小组的私募界人士,他相信在新基金法实施后,行业会发生一些改变,比如一些阳光私募公司可能结束和信托公司的合作,以及私募基金将向对冲基金转型。
对于阳光私募是否可以加入基金业协会,监管层曾经有过分歧,彼时阳光私募行业也有备用方案:由李振宁牵头筹备阳光私募行业协会。最终的结果则是资产管理的各个子行业都可以加入基金业协会,当然也包括阳光私募。
对于最终结果,李振宁称满意。在他看来,阳光私募最终获得合法身份,是此次基金法修改最重要的成果之一。
借道信托模式并非没有隐患。李振宁指出,从法律角度来讲,目前阳光私募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私募基金。真正的私募基金,应该是投资者将钱交给私募公司。而现在的模式是投资者将钱交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再请阳光私募当投资顾问。事实上,投资者都是冲着投资顾问来的。
在李振宁看来,信托公司在推动中国私募基金发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阳光私募实际上借用了信托公司的牌照。也正因为此,阳光私募没有法律地位,随时可能被关停的阴影成为行业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目前阳光私募的主要生存模式是靠提取业绩提成,因为通过信托平台再通过银行托管以后,固定收费这块基本上留给了信托和银行。根据业界的惯例,阳光私募公司除了要为信托账户支付动辄百万以上的费用以外,其向客户收取的1.5%~2%左右的固定管理费,基本由信托和银行各取一半。
李振宁认为,目前国内阳光私募行业与海外私募基金生存模式最大的差别就在固定管理费上。海外私募基金的固定管理费在2%~3%之间,可以维持公司运营的基本开支,而国内阳光私募的固定收入部分尚不足抵扣公司的运营成本。
李振宁说,倘若一直维持这样的机制,一个可能的结果就是阳光私募在牛市的时候蓬勃发展,到了熊市则偃旗息鼓,很多没有充足资金支持的相对稚嫩的私募会维持不下去,继而也会影响行业的长治久安。
此外,李振宁还指出,新基金法正式实施以后,中国可能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对冲基金。国外的私募之所以要求有合格的投资者,很大程度是私募基金可以使用融资融券的杠杆。另外, 市场上80%以上都是对冲基金,这样就要求投资者承担风险能力比较高。
阳光私募无法使用对冲工具,是不同部门监管产生的问题。李振宁相信基金法实施后,会有相当多的私募基金向对冲基金转型。
“我也要做一些准备工作,熟悉这方面的运作规律。”在他看来,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相信未来行业的竞争更加激烈。对于整个行业说,既是大发展的机遇,也是对所有从业者新的挑战。